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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基础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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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居民自治

社区居民自治的含义也就是说,社区成员除了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的领导外对自己的事务管理行使一定的权利。在我们国家首先社区成员除了所隶属的国家、政府和上级单位的领导以外,另外还有一部分职能是由社区居民自己来管理。在我们国家有些属于政府主导型的这种类型的社区居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权利依法行使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在我们国家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里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居委会组织法的第二条主要包含两款内容,第一款内容是,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就是刚才说的三自我,而且特别落脚点落在群众,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第二款内容,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也可以说,这条里面也谈到了居委会的性质,也就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在这个自治组织里,有很多人还存在一种误解或者没有认识到它的基本性质是什么。因为我们经常在现实的生活里看到街道和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很多人没有搞明白,从这一条里可以明确看到,居委会和街道的关系是一种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像我们实际工作里边所看到的,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是一个很关键的条款。在它的产生过程里,就是在居委会组织法的产生过程里边,对于这个问题也有过争议,很多当时起草这个法律的同志认为应该是像以前其他的关系一样,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但最后认为还是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该充分给予人民自我管理的权利,因此把二者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在我们现在实际的工作里经常可以看到不是这种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而是一种准行政的关系,就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也是我们搞居民自治遇到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障碍,后面我们还要继续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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